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各驻校机构及其他所属人员。
第二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构建“学校统一计划部署,学校保卫部门监控监管,各单位和驻校机构具体负责,全员参与”的工作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贯彻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各单位(驻校机构)、具体工作岗位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将防火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第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全校师生员工、各驻校机构人员有依法参加或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公安及消防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主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组长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保卫干事为核心,全体校卫队队员、各驻校机构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伍,负责校内各场所的日常巡查,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
第九条 各单位、驻校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消防组织,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依法建设微型消防站,建立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我校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一条 分管消防安全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建设微型消防站,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演练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保卫部门是主管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机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报批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和配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受理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组织、指挥火警和火灾事故的处置,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消防安全信息数据,协助消防救援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校内外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驻校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员),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直接负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等消防档案。
(三)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题培训讲座及演练,切实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灭火技能和火场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四)组织对单位内部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
(五)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六)负责单位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等通道的管理,确保畅通。
(七)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四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寝室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四章 消防安全预防和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场所、重要资料场所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要设置防火标志并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内进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需提前报备,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教室、食堂和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违规电器。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专职值班人员要精通业务,确保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到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电力业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驻校机构要参照学校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及师生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是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在冬、春季火灾高发期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平时每两个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驻校机构,消防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通道与出口畅通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驻校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新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原有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人员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是否通畅。
(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工种及基层岗位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及人员在岗值班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八)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整改。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进行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驻校机构要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和消除:
(一)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以及整改部门、人员,在限定期内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二)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学校将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三)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部门复查验收,确认消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灾应急逃生及现场处置技能等列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三)在校内公共区域利用板报、海报、条幅,利用校园网络、广播等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四)开展大一新生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专题教育讲座。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单位、驻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各岗位负责人及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章 设施、器材的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保管、检查维修,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驻校机构消防器材自行配备;其它校内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门配备和补充。
(二)建筑物外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三)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四)教师公寓、教学楼、办公楼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园安全管理评估考核内容,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的。
(二)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组织或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伤员,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在消防工作中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火灾的。
(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而引起火灾的。
(三)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四)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驻校机构发生火灾的,除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需根据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对学校进行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各单位,包括部门、学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