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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吉利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于:2022-04-21 来源: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方便师生员工、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

第二条 校园道路上行人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所有车辆必须避让行人。

第三条 校园内的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与校园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轮椅车等。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出入、行驶管理

第六条 内教职员工、校外协作单位、驻校机构及经营的单位、个人机动车辆,须向保卫部门申请录入电子车辆识别系统通行。其他车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外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特殊情况需向门卫申明,经查验证件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八条 严禁无牌照、牌照不全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证、行驶证和酒后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第九条 生活保障车辆(如运送食品、燃煤、垃圾等)和建筑工程车辆进出校园,使用单位需事先到保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接受门卫询问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物品所在部门的证明,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放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需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刹车。

第十三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在保证校园安全、道路畅通的前提下不受速度和车辆停放等规定限制。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经学校同意,由保卫部门负责在校园内划定停车位,并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情况。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未设定停车位的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通道出入口、消防通道和较窄的路段停放车辆,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做拖动或开锁等特殊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车主承担。同时,车主还将承担相应的损失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行人在校园内要走人行便道,无人行便道的道路必须靠近道路右侧行走。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必须在道路右侧行驶,禁止相互竞骑、追逐。不得在学生公寓门口、应急疏散通道等禁停区停放。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进行长跑、球类、轮滑等体育活动。特殊情况需在道路上组织的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保卫部门备案,由辅导老师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现场组织方可进行。

第五章 交通设施管理与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拆卸、损毁交通设施。

第二十四条 损毁交通设施必须照价赔偿,因擅自挪动交通设施酿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做到施工中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相关单位及保卫部门,听候处置;擅自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将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双方可根据相关法规自行协调解决;重大、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六章 师生出行交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师生集体出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选择运营资质齐全的运输单位,以确保师生外出期间的交通安全。

第三十条 教职工驾车出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第三十一条  严禁师生在校外公路上以轮滑方式代替交通工具出行。 严禁师生在校内使用平衡车、摩托车、助力车;严禁在机动车道上滑滑板,需在规定区域内滑行(学一食堂广场)。

第七章 校外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外协作单位、驻校机构及经营的单位、个人机动车辆等。需持本单位业务证明材料和学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本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校外协作单位车辆需持与学校协作部门证明材料、本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遇有重大活动及特殊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与保卫部门协调,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证件和牌照不全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通行手续。

第八章

第三十六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卫部门修订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