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交通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下简称“校内人员”)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校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采取措施对校园进行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校外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师生员工也应尽到相应的义务、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校园出入管理
第六条 校内人员进入学校的,应持有学校颁发的相关有效证件,必要时应主动出示。校外人员进入学校的,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交进校所需审批材料,由接洽部门提前向保卫部报备,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入校。
第七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 校内人员驾驶机动车,须向保卫部门申请录入电子车辆识别系统通行。
第九条 校外人员驾驶机动车因公来访,由校内受访单位提前向保卫部报备,同意后由指定校门进入。
第十条 军、警、救护、抢险、消防、水力、电力、通讯、邮政、银行押运等特种车辆因公可进入学校。教练车、摩托车、无证三轮车、无证电动自行车无通行证严禁进入学校。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行驶,自觉接受门卫管理。骑行自行车、电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十二条 搬运仪器设备、大宗物资、行李、家具、建筑材料出校门的,应出示学院、部、中心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出门条,经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师生以及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要求,在学校内举行1000人以上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许可后向保卫部报备方可举行。校内人员因公需在学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外单位因工作或合作需要,租借学校场地(运动场、演播厅、礼堂、实验室等)需要经过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再送交至保卫部审查同意,活动中应按指定地点、路线进行活动和进出校门。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条规定,严禁在校园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进行个人信仰时,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以前由组织者上报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校园室外公共区域举办学生活动应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卫部门审核,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活动结束后,活动申请单位应及时撤除相关设施。设置宣传设施和宣传物,按照吉利学院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学校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等,严禁在非指定张贴区张贴、喷涂任何宣传品。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时,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经营合同的单位或个人,须在保卫部报备以后在指定场所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学校非运动场所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露营、野餐野炊、垂钓、放风筝、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学校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播放大功率音响。严禁损坏学校公共财物,严禁破坏学校公共环境。未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且未征得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使用航空器材,严禁在学校内进行违规户外测量活动和实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寝室内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非教学工作需要严禁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等物质。
第二十五条 进校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备以后再进行入场,并与学校监管部门签订校内施工安全责任书。做好安全警示提醒,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遛宠物。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四章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一)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其行为轻微的,由保卫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保卫部门书面向学校人事部门或者学生管理部门等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依据教职工处分相关规定或《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由保卫部门直接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或训诫,移交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保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