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四川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原则上按各学院困难学生认定人数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设为4500元、3300元和2100元三个档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二)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6. 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上级部门下达文件后开始受理申请,文件规定时间内评审上报完毕。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各班级分别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开展各级评审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逐级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并提交对应申请表格。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简称奖助办)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助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根据学校名额划分,组织班级(或年级、专业)评审:评审时间和地点提前2天书面告知学院院级评审小组;评审需组织班级(或年级、专业)学生参加,学院评审小组成员应参加;将评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奖助办。
(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奖助办将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资金发放。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数量足额按月(10个月)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助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予以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后自下月起停发剩余部分国家助学金,尚未发放部分的国家助学金由重新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划拨的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20年9月修改完成,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