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四川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原则上按各学院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同比例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 年)以上。
(二)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评定学年内获得校级或以上组织荣誉、奖励;
6. 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具体条件
评定学年内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习成绩优秀,通识教育考核良及以上、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和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 1 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成绩排名比例计算方法为:学生所有课程成绩排名÷排名范围(含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100%。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上级部门下达文件后开始受理申请,文件规定时间内评审上报完毕。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各班级分别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开展各级评审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逐级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并提交对应申请表格。
第八条 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采取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同等学习成绩以获得奖励级别与次数确定排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简称奖助办)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根据学校名额划分,组织公开评审:评审时间和地点提前2天在学院公告,并书面告知奖助办;评审需组织学院学生参加,由奖助办进行抽查;将评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奖助办。
(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奖助办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将按规定数量足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予以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划拨的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21年6月修订完成,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