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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ent Activities / 学生工作

吉利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表于:2022-04-21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国家、四川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以国家当年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含第2 年)以上。

(二)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评定学年内获得校级及以上组织荣誉、奖励;

6. 评定学年内获得学校学生奖学金且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并在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申请具体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通识教育考核良及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成绩排名比例计算方法为:学生所有课程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且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且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2B”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上级部门下达文件后开始受理申请,文件规定时间内评审上报完毕。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各班级分别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开展各级评审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逐级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并提交对应申请表格。

第八条 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采取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简称奖助办)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在学校评审国家奖学金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根据学生个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奖助办,由奖助办组织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国家奖金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奖助办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综合评审积分计分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审以积分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计分细则

1. 科技创新:国家级10/项;省市级8/项;区级6/项。

2. 学术论文(专著):核心刊物或专著10/篇(本),非核心刊物3/篇。(一作或二作)

论文发表核心刊物认定以当期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其它刊物以知网、维普、万方等专业检索目录为准。

3. 各类竞赛比赛:

国家级一等10/项;二等8/项;三等6/项;优秀4/项;

省(市)级一等8/项;二等6/项;三等4/项;优秀2/项。

注:团体1-3人按基数0.9计算,4人及以上按基数0.8计算。

4. 在校期间等级认证考试:

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4分。

国家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每个按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 社会职务:经学校或学院认定的团学干部4分。

6. 个人荣誉:国家级荣誉6/项、省市级荣誉4/项、校级荣誉2/项。

7. 演讲答辩:从演讲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精神面貌等方面综合评价,答辩细则当年另行发文。

8. 如以上计分积分出现相同分数,则按国家级、省市级、区级、校级获奖等级及数量依次排序确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奖金发放。按照四川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数量足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未发放之前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予以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划拨的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216月修改完成,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