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为规范吉利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学生隐性素质教育,落实“走进校园是为了更好地走向社会”的校训精神,根据2020年《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以吉利学院学生为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吉利院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校党委委托,在党委工作部、校务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保卫部、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吉利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吉利学院在校学生。
第六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管理层次,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和指导,院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委托所属学院团总支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并在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统一备案。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负责审批、注册、登记,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学院团总支审批后报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注册、登记。所有社团未经审批、注册、登记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校团委公告宣布成立。学生社团的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经校团委或学院团总支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将统一面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 鼓励学生社团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原则上不批准成立综合性社团。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学生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律规定,不违背文明风尚,且直接反映社团性质和活动范围;
(二)成立宗旨和性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图和相应职能、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的使用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的程序;
(九)附则;
(十)社团的活动计划书(本学期);
(十一)活动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或学院团总支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或注册):
(一)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
(五)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六)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
(七)涉及宗教文化;
(八)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
(九)跨地跨校联合成立;
(十)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学校团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团委报告等。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 社团如需更换指导老师,必须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改换理由,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改换。
第十九条 由校团委负责牵头根据社团建设及活动开展情况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备案。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将对会议情况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侯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优秀共青团员、入党积极分子或中共(预备)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负主要责任的;
(三)学习成绩班级综合排名50%以下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内部成员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社团成员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社团的,在加入该社团一个月之内可以全额退还会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对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状况有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有损害成员利益的行为,社团成员有义务和权利向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在其所属社团定期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及指导老师有权利参评各级社团类评优、评先活动。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响应社团的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社团专项预算,用于支持和鼓励社团创新发展。学生社团举办相关的社团活动可申请社团专项预算,学校将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初各社团应当提交活动计划,所有活动由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与社团协商统筹安排开展。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的活动不得挂靠非本校的社团;如社团认为确有必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每个社团面向全体社员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每学期至少开展3次以上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结合本社团的特点,适时推出面向全校学生的特色活动,展示社团文化风采。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的策划应本着可行、合规的原则,组织以紧密、有序为准则,做到细心准备,高效运作,力争获得最大成功。
第三十八条 灵活利用社团优势,做好社团对外活动或与其他社团的共办活动。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首先向所在学院团总支提出申请(校级社团向校团委提出)同意后领取活动申请表履行报批程序,活动申请表应附有详细的活动项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活动范围及经费来源(如为赞助,必须详细填写赞助申请表,说明赞助的现金或实物并出示凭据)、经费预算(经费要注明收取标准,经费用途等)。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举行。
(一)院级社团开展全校性活动;
(二)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四)群众性集合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五)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六)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七)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大型活动。
第四十一条 社团每次活动后,须将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书面和电子版)并上交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归档。
第四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例会,负责人必须到场,并说明近期活动计划和总结社团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有关社团和社团的活动的文件、海报、横幅、需要提交相应的负责机构(校团委或团总支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文件。海报、横幅的张贴和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不得随意张贴悬挂。一经查处,立即没收,并记录在案,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用语,社团的图章为椭圆型,中间不得有五角星。社团终止后印章上交到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证由各社团自行印制,印制前报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备案。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他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必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学生社团的财务由该社团的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自行筹集,可分为会费、赞助等。
(一)学生社团为了筹集开展活动的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定需要,则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二)社团联系赞助,应签订相应的合同,详细清楚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时必须有社团管理中心委派第三人在场。赞助现金上缴到学校财务部开立社团活动专项账户代为保管,需要支取时按学校财务制度按正常程序支取; 赞助实物需到后勤办理出入库手续登记报备后再进行领用。
(三)帮助赞助单位在校内进行宣传等相关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否则视为无效。
第五十一条 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者,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一切活动。有关涉及严重经济问题者(如做假帐,使用非正规发票,挪用公款等),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院团总支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将会同校团委组织维权部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社团主动公布财务状况每学期至少一次。会员有权就账目内容向社团负责人进行质询,并有权向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查帐。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进行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示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要妥善处理好社团剩余资金和固定资产,原则返还全体成员。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校团委社团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对各社团工作情况进行积分考核。
(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六)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与审核。
第十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和奖惩
第六十一条 校团委每学期协同各学院团总支对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工作业绩考评。采取积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社团评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校团委每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答辩会,评选出年度十大优秀学生社团予以表彰并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十大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一)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三)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四)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五)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六)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五)社团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吉利学院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2020年9月修改完成,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