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是吉利学院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只限持证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作抵押品。
第二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免费办理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有效。
第四条 学生证补发:
(一)学生不慎丢失学生证,须补办学生证,并按每本10元缴纳费用。
(二)学生补办新证后又找回遗失的学生证,应主动将旧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否则按重领学生证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证换发:
(一)学生入校后,因家庭迁居或父母工作调动而需要变更家庭和火车乘车区间地址时,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或父母工作单位出示证明的,可换发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磁条。
(二)学生证污损影响使用的,须换发学生证,并按每本10元缴纳费用。
(三)因休学、转专业等原因导致班年级发生变化的,应从调整之日起换发学生证。
(四)换发新证时须收回原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补换学生证,每月第一周(寒暑假除外)进行办理,填写《吉利学院学生证(火车票优惠磁条)补办申请表》后,经学院审核、财务部缴费,交学生工作部进行办理。
第七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一)随意损坏、涂改或转借、赠送他人者。
(二)重领学生证者。
(三)伪造学生证者。
第八条 学生证注销:
学生因退学、结业、毕业、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学生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凡拾到学生证应立即交回学生工作部,谨防他人利用学生证从事不法活动。发现此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保卫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