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及办理退学程序
(一)学生向辅导员递交书面退学申请书。
(二)辅导员与学生谈话,并与学生家长沟通,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三)对坚持退学的学生,辅导员要指导填写《吉利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四)辅导员和院领导分别与学生谈话,了解学生退学的真实原因和想法, 积极开展思想工作,做好谈话记录,学院存档备查,并在《吉利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
(五)学生持《吉利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条 办理退学须知
在辅导员、院领导谈话的基础上,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做好学生退学审核清查工作,并在《吉利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一)学院辅导员、教务办审核退学原因,条件是否满足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审核是否军训、体检和领取教材,院领导核查后签署学院审核意见。
(二)图书馆负责审核学生图书借阅和返还情况,注明逾期和损坏赔偿费用。
(三)公寓办核查学生寝室水电使用情况、物品是否有丢失损坏、钥匙是否收回,并在公寓系统中注销学生信息,公寓办收回学生证。
(四)后勤核算办负责核算学生水电费和维修费、学生寝室物品损耗费用。
(五)教务部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签署意见;负责退学学生学籍管理,及时注销和更新。
(六)财务部全面审核退学申请表,手续齐全后按规定结算费用。
第三条 退费标准
根据《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教〔2020〕27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生退学退费标准如下:
(一)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实际在校月数指开学月至学生办妥退学手续月经历的自然月数。学费退还额=每学年的学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第四条 其它情况
(一)应征入伍(出具户口所在地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的在校学生,如不愿保留学籍而申请退学的,住宿及其它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情况结算。学费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所交学费一律不予退还,住宿费、代管费按实际支出扣除后余款退还。
第五条 退学所需材料
(一)退学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已交费收据复印件;
(三)退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
(四)应征入伍学生应持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2020年9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