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审批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由学校统一管理,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并安排其进行勤工助学。对个别特殊情况,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途径均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酌情减免学费。
(三)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生工作部奖助办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报相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五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二)双下岗职工、边远山区无经济收入者;
(三)父母双亡,虽有经济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学生本人的最低生活标准,本人生活困难者;
(四)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五)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经国家助学金等国家资助后,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障者;
(六)父母一方或双方患重大疾病,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造成学生生活困难的;
(七)学生因生重病,医保报销后仍需自付巨大金额的、家中遭遇突发事件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生活困难。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的;
(二)在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七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填写《吉利学院学生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奖助办。
(三)学生工作部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备案。
学生工作部审核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建议,合理确定补助金额,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采取按月补助,按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元/月(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决定补助时长)。
第八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学生持已审核签字的《吉利学院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到学校财务部领取并充入校园一卡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