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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ent Activities / 学生工作

吉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修订)

发表于:2022-04-21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的人文关怀,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走向社会,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经费来源由我校学费性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减免标准

第三条 申请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且必须为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品德;

(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学习勤奋,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无重修记录;

(五)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六)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怪染发、校外住宿等不良习惯或行为;

(七)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八)主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考虑减免:

(一)获得过国家或校级奖学金;

(二)获得校级以上各类实践活动及专业技能比赛奖励。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减免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二)违犯校规校纪,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上一学年内所开课程中有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或酗酒现象;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的;或经调查确认,有其它不良表现;

(五)在申请各类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

第七条 凡当年度内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第八条 学费减免最高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应缴学费40%,其中:

(一)上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内排名5%以内的,减免金额不高于40%

(二)上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内排名10%以内的,减免金额不高于30%

(三)上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内排名15%以内的,减免金额不高于20%

(四)上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内排名20%以内的,减免金额不高于10%

(五)具体减免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在校综合表现及获得审核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的申请,填写《吉利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特殊灾害受灾家庭学生,依国家有关规定,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等机构的证明。

(二)评审。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校、院两级资助评审机构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1.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不少于7人。由辅导员召集班干部(5人以上)、申请人同寝室学生(1人以上)等组成,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信息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学院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2.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对各班级上报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后向学校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

3. 学生工作部奖助办负责对所有上报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无异议后上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4. 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进行终审。

(三)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费减免终审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学费减免初审名单与学校公布的终审名单均应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学生有异议的,可根据评审权限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或奖助办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学院应对已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奖助办不定期进行抽查。凡发现受资助学生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者,除须全额退交已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当学年中途退学或转学者,须补交减免金额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学校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的情况考察。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协助或默许学生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倡导学生积极申请银行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通过努力学习获得奖学金、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勤工助学补贴等方式积极自助,减免学费为最终辅助措施。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如有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报校级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216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