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努力成为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研究型人才,实现我校“为了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办学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 2 年)以上。
第三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由我校学费性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学生奖励经费。
第四条 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践创新奖学金、英语专项奖学金等三个类别。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共设三个等级。
实践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共设三个等级。
英语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大学期间英语成绩优秀的学生,各设一个等级。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二)学习成绩优良。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模范遵守考场纪律,无考试作弊、缺考、补考、重修等情况;积极参加先进班集体创建活动,按时上下课,自觉遵守和维护课堂秩序。
(三)行为举止文明。在文明建设中表现良好,遵守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学年度的文明公寓创建活动;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生处分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四)实践活动积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校院两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及学科竞赛,实践效果优秀。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具体条件
满足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各类奖学金具体条件之一者,方可参评相应奖项:
一等奖学金: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通识教育考核成绩等在学院综合排名中前3%名以内。
二等奖学金: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通识教育考核成绩等在学院综合排名中的前10%名以内。
三等奖学金: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通识教育考核成绩等在学院综合排名中前25%名以内。
第七条 实践创新奖界定和参评条件
(一)界定条件
1.凡发表论文或参加省市级以上各类实践创新、比赛等活动的学生或学生团队,符合下列各等级条件之一的,可参与相应等级的评选:
(1)发表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第二作者)、在国内外普通刊物发表论文;
(2)参赛获奖:包括专业技能比赛、学术竞赛、专业征文竞赛、语言类比赛、文艺比赛和体育比赛等。
2.各类竞赛
(1)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一定数量的参赛国家和地区,且由世界五百强企业或国际知名组织在全球范围主办的国际比赛;
(2)以国家部委或全国性专业协会主办的全球性和全国性比赛;
(3)以国家部委的司局单位、各省厅局单位或省市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全省市范围以上(含)的比赛;国内、业内著名企业主办的全球性和全国性比赛。
(二)参评条件
1.一等奖: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二作者);或在国家级赛事中获得第二名、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或在国际级赛事中获得第三名、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
2.二等奖:在国内外普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二作者);或在国家级赛事中获得第三名、三等奖或铜奖;或在省级赛事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或金奖。
3.三等奖:在省级赛事中,获得第二三名或二三等奖或银铜奖;或在市级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或金银铜奖。
(三)以上获奖均以获奖证书为准,论文发表核心刊物认定以当期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其它刊物以知网、维普、万方等专业检索目录为准。
第八条 英语专项奖学金参评条件
在本科就读期间,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八级、非英语专业通过六级,可参评一次。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各奖项名额设定及奖励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1)金额:每名学生奖励2000元。
(2)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
二等奖学金
(1)金额:每名学生奖励1200元。
(2)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7%。
三等奖学金
(1)金额:每名学生奖励800元。
(2)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5%。
(二)实践创新奖
一等奖:获奖团队(或个人)2000元;
二等奖:获奖团队(或个人)1200元;
三等奖:获奖团队(或个人)800元。
(三)英语专项奖学金
(1)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奖励1000元。
(2)非英语专业通过英语六级:奖励600元。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校学生奖励与资助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各类奖学金的终审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选、审核及发放等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院奖励与资助评审小组,由院领导、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及专任教师等组成,主要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第五章 原则与要求
第十二条 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校院两级按照职责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实行限额评审,同等条件下,学院应结合各自实际,对符合条件的所有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排出名次,综合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重复计奖。学生同一年度同时参评各类奖学金的,同一系列最终评奖就高不就低。
第十五条 吉利学院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并于每年9月组织评选。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学院完成初审、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完成复审、校级评审委员会完成终审后,均应在适当范围内对评审结果予以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初审或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应评审机构提出申诉,各级评审机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校申诉委)提起申诉,校申诉委须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级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择期召开表彰会,对获奖学生进行隆重表彰,并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其他方式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通过其他方式设立的奖学金统一由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按一定比例计提自主创收获得的收入,设立学院奖学金,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学院自主确定,报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友、热心教育的社会人士、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均可在我校以各自名义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学金的评选办法由捐助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报校级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1年6月修改完成,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