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的函》(教发司〔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川教〔2017〕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公寓,凡在学生公寓内居住的学生和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住宿与管理
第三条 学生凭“吉利相伴APP”缴费凭证到所选定的公寓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吉利学院学生住宿协议》,按选定或分配的寝室、床位入住。入住后,寝室不得私自调换。
第四条 凡要求办理寝室调寝的,须在“学工系统”中提出调寝申请,经审批后办理调寝手续。毕业、退学、休学的学生,须凭有关证明按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因调宿、退宿、毕业离校、自动流失等原因,个人物品不得在寝室滞留,滞留物品超过3日,学校予以销毁处理。(申请调寝流程再次梳理确认,目前都是邮件形式)
第五条 凡在校住宿的学生,不得隐瞒病史,若因隐瞒病史而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若有传染病,应按学校要求隔离居住。
第六条 公寓建立由学生干部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代表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做好本公寓的安全、卫生、秩序、晚点名和文化内涵建设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入住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文明寝室、文明公寓的评比活动,应积极加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不断提高、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各学院对参加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同学,在推优入党、评优评先、奖励与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秩序。不得在大厅、楼道、寝室内打闹、喧哗和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在公寓走廊等公共区域时,要着装得体。按时起床、就寝,不许留宿非本室人员。公寓内实行按时开门、供断电制度(详见:《吉利学院学生作息时间表》),学生应自觉遵守。
第九条 寝室环境要按规范进行布置,不得私自接拉电线,不得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禁用物品”,按要求存放和使用“限用物品”,不得在寝室内饲养宠物。起床后,应自觉整理内务,保持室内整洁,垃圾倒入指定地点。
第十条 各寝室建立寝室长责任制。负责落实值日制度,值日员负责督促、检查本寝室人员的安全、卫生和内务情况,积极配合各类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和公寓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要保持好公共场所的卫生。不得在走廊、寝室门口、公共卫生间、洗衣房、堆积垃圾杂物,严禁往楼外、窗外泼水和扔烟头、杂物。不得往开水机水槽倒残渣剩汤等。
第十二条 公寓内禁止存放自行车等代步工具。自行车应放在楼外的自行车存放点,并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周一至周四晚,学生必须住宿公寓,学生因实习、回家或外出当天不能返回寝室居住的,必须事先向辅导员请假且向生活导师报备,否则按一次校外居住记录。因校外居住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公寓实行晚点名制度。周一至周四22:30(锁楼门)后,学校将对寝室学生进行晚点名,不在寝室的(请假除外)将予以记录并按《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因公共设施维修、学校整体布局调整及学院整合和变动时,学生须服从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公寓楼内全部区域禁止吸烟,发现吸烟并经教育不改者,将按校纪校规予以处分。
第十七条 公寓楼内禁止学生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若发现,除没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学校的相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公寓楼内禁止发放、张贴小广告,经生活导师劝阻无效的,将按照校纪校规给予纪律处分,外来商户将移交保卫部门。
第三章 安全与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非本公寓人员禁止入内。学生进出公寓应走闸机通道,严禁非正常途径进出。
第二十条 学生个人贵重物品需妥善保管。手机随身携带,现金存入银行,离开房间或夜间睡觉时,注意关好门窗、反锁房门。如发现失窃应保护现场,并立刻报告生活导师或保卫部,学生应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自己物品丢失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居住。各公寓禁止异性进入(工作人员除外)。女生需要男生协助到寝室搬运大件物品时,须暂押身份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公寓。
第二十二条 凡公寓内发现有存放和使用“禁用物品”或不按规定存放和使用“限用物品”,公寓管理人员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改变寝室内家具布局,禁止挪动或破坏消防等公共设备。不准上公寓楼顶层玩耍,不准把身体探出窗外。如遇突发事件或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值班老师或保卫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锁楼时间(22:30分-次日07:00分)禁止学生出公寓,因严重疾病需要外出就医的,须在值班室登记,经生活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外出,学生在外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根据现场情况,生活导师有权拒绝学生外出的申请,并不承担因拒绝学生外出申请而带来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生活导师的管理。公寓生活导师在执行安全卫生检查、处理寝室突发状况、工程紧急需维修时,可直接进入房间。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学生应主动配合,破坏公共财物,干扰、阻碍生活导师工作,严重影响公寓正常管理秩序的,将按规定视情况予以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家具、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住学生要爱护寝室内公共设施。非人为损坏由学校免费维修;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除加倍赔偿外,要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调寝、退宿、休学或毕业离校时,应在生活导师核查室内物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私自配制钥匙,私自更改线路和挪动室内设施。不得向卫生间内倒剩菜、剩饭及其他可能堵塞管道的物品。
第二十八条 寝室内设施、设备有损坏的,学生要及时报修,报修采用预约制度,需要维修的寝室按照约定的时间,至少留有1名学生在寝室配合学校工作人员维修工作,寝室无人的原则上推迟维修。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在公共设施、设备上乱贴、乱涂、乱画,违者除将设施、设备恢复原貌外,还要接受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章 节水节电及网络管理
第三十条 公寓内学生用水、电,由后勤根据房间水、电表计量统一核算,并按学校规定收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寝室内,应做到人走灯灭,用水后随手关好水龙头。供水、供电设施有损坏的,要及时报修。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禁止盗用卫生间照明和空调电。对盗用电源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寓内开水机为饮用水源,禁止用盆、水桶接水用于洗漱,禁止移动开水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以上条款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各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2021年6月修改完成,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