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真实、有效,保障考生与考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我校学生的各种考试和考查。考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 理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及处分期限为:警告( 6个月)、严重警告( 6 个月)、记过(6 个月)、留校察看(12 个月)、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口头警告而继续的,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考试规定所需参考资料或文具等物品的;
(四)在考场及周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其他与上述违纪情形相当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学号等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其他与上述违纪情形相当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的;
(二)提前交卷后,故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透露试题答案的;
(三)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物品)构成实际作弊行为的;
(四)其他与上述作弊情形相当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在闭卷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如小抄、电子存储、或在考位、文具、及身体或衣服上书写等)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接收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如手机、通讯笔、隐形耳机、智能手表、非教师允许的计算器等)参加考试的;
(三)传递、接收与考试相关材料(含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答案及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在开卷或半开卷的考试中,携带了禁止携带的材料;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八)在试卷、答卷(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经查属实的;
(十一)由他人检举揭发有考试作弊行为经查属实的;
(十二)其他与上述作弊情形相当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考生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三)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工作人员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二)偷窃试卷或试卷答案的;
(三)组织或参与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向考场内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四)已构成考试作弊,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五)一学年内因违反考试规定累计有二次以上(含两次)未解除的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应主要以监考人员或巡视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按照《吉利学院考场规则》和《吉利学院监考人员职责》及时处理,在《吉利学院考场记录表》和《吉利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考生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并由违纪作弊考生签字确认。学生拒不签字的,可由两位监考人员或其他在场的两位考生签字见证。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对违纪作弊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吉利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及考生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处理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学生考试违规的材料后,应安排2人(含2人)以上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学生违纪作弊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务会研究后,填写《吉利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二)教务部对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证据不 分、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处分不适当的,退回学院重新处 理;审查通过的,由教务部移交学生工作部按学生处分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