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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ent Activities / 学生工作

(新增)吉利学院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2-04-21 来源: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千人千面,因材施教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做好我校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吉利学院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领导小组,由分管招生和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招生与就业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全校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工作,监督分流方案的执行,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成立吉利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教务部部长、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部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组成。在专业分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分流方案,做好学生专业分流工作。

相关学院成立本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学院专业分流工作。

第二章 大类招生原则

第二条 专业大类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目录和专业介绍》对专业门类、专业类的划分(即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的专业可分一个大类)。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大类招生应在同一学院、同一批次录取的专业中实行。

第三章 大类招生培养原则

第三条 努力践行大类培养改革,进一步打破学科壁垒, 拓宽专业口径,着眼于知识内容的基础性、系统性、科学性与 先进性结合,构建大类培养课程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 质和创新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构建同一专业类(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的专业)的学生必修的大类平台课程,培养学生具有科学的思维能力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夯实学生专业发展基础,强化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思维的学习与训练,具备将来在该学科任一专业发展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专业分流原则

第四条 社会需求原则。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实际,合理进行专业布局,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五条 个性发展原则。学院在学生专业志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与个性化发展需求进行专业分流。

第六条三公原则。学校对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及时面向学生公布,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专业分流依据

第七条 分流专业。学校根据招生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大类所属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第八条 分流计划。专业分流当年,学院根据招生大类所属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确定各专业的 分流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第九条 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内,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第十条 综合考核。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专业分流前按照大类培养方案所修读课程的学业成绩。学院结合专业办学实际,制订综合考核办法,以确定学生对专业的 优先选择权。

第十一条 特别申请。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面试并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

(一)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学术科技活动中得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专利(所属单位为吉利学院)的;

(二)以第一作者(所属单位为吉利学院)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含SCISSCIEIISTP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检索)或参与撰写(有署名)学术专著(专著、编著或译著)的;

(三)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的;

(四)符合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六章 专业分流时间

第十二条 大类招生专业实施“1%2BX”的人才培养模式, 即学生用一年的时间修读完成本学科大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于第3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 学院应做好专业分流相关政策解释与咨询工作,于第2学期开展专业分流相关工作,包括指导学生填写志愿、组织考核、受理特别申请等,将学生专业分流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专业分流程序

第十四条 制定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审批的专业分流计划制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原则、分流依据、进度安排、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学院在大类培养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行业和专业的发展, 结合近年各专业学生就业情况,指导学生填写专业分流志愿。特别申请者同时提交特别申请书和支撑材料。原则上每个分流专业人数应不低于30人。

第十六条 学院公示。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分流工作,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审批。教务部审核各学院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学生专业分流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大类招生、培养和专业分流相 关工作。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部和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