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为及时发现和阻断传染病,确保疫情信息准确、全校迅速反应,结合成都校区实际,特修订传染病报告制度。
第一条 基本概念
(一)疫情:指出现一例传染病例。
(二)暴发疫情:指一周内出现3例同一种传染病例。
(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指任意7天出现10例同一种传染病例。
第二条 疫情责任报告人
(一)校长和党委书记为学校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各学院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驻校机构与校内施工单位由成都铭福后勤管理服务公司负责报告。
(三)学校疫防办和医务室为全校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分别负责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部门报告。
(四)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设立防疫管理医生岗位,医务室注册执业医师履行传染病校内报告责任。
第三条 疫情报告方式
(一)电话直报:在校人员患病或发现病患,直接拨打电话报告;各级各节点接报人按照报告责任和义务,及时拨打电话向主管部门和负责人报告并随时报告处置进展。
(二)微信简报:各节点报告责任人根据疫情处置情况编制简要说明,通过微信报告主管部门和负责人。
(三)邮件详报:病例确诊后由疫防办会同医务室起草书面报告通过办公邮件报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疫防办报属地疾控中心、石盘镇政府、东部新区管委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各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报告主要内容为: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症状、密切接触人员、处置过程、确诊结果、后续防控措施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疫情报告流程
(一)病情发生。在校人员患病应立刻到校医务室就诊,学生同时报告班级辅导员或公寓管理员,教职员工报告本单位领导和考勤管理人员;医务室设置临时隔离观察点。
(二).初步判断。校医务室会诊综合研判病情,确定为具有传染病例症状的,接诊医师立刻联系120救护车送往简阳定点医院确诊。
(三)密接核查。医务室同时向学校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疫防办、各单位、班级辅导员和公寓管理员报告反馈师生患病情况;辅导员和宿管员分别报告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部;疫防办和学生工作部安排密切接触的人员原地等待昌平疾控部门到校核查。
(四)病例筛查。学校医务室要及时联系定点医院,了解师生病情,确定病例确诊情况;并将师生病情及时报告疫防办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五)启动预案。学校收到定点医院反馈患病师生确诊为传染病、学校发生疫情时,第一时间报告校长和书记,校长和书记组织分析研判疫情,启动应急预案,部署防控措施。
(六)健康观察。对于患病师生的密切接触者,根据昌平区疾控部门的要求,安排集中健康观察;其中在校内集中健康观察的,安排单人单间,并有专人管理。
(七)疫情上报。学校拟定疫情发生、处置和防控全过程书面报告,由校长和书记审阅签发后,疫防办负责向属地分管部门报告;医务室负责向属地疾控部门报告。
第六条 疫情报告要求
学校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下列要求报告:
(一)当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疫情报告人应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二)发现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疫情报告人应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三)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各单位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瞒报、漏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未履行报告责任和义务,造成传染病校内传播流行,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校内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一)学校校务委员会微信群
(二)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微信群
(三)医务室值班电话 63280120
(四)24小时(疫防办)值班电话:632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