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吉利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总则
(一)学生应按吉利学院校历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时间按时返校或离校。
(二)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按学校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三)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考试、实验、实习实训等所有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四)学生的考勤情况应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各类评优评先和申报奖励与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考勤项目
学生考勤项目分为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公假、旷课等。
第三条 考勤办法
(一)各学院每日应对各教学班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每周一次汇总,每月一次总结。
(二)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均有责任考勤,其中,教师重点负责所授课程的考勤,辅导员负责学生的全面考勤。
(三)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的规定,将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任课教师应配合辅导员统计学生课程出勤情况。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处理;因急病或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请假的,须及时补假。
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达三十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节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不超过三十分钟但达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旷课超过一定课时按相关规定执行给予相应处分。
负责考勤的人员要书面详细记录学生的考勤信息,并及时在学院备案。
第四条 请销假办法
(一)事假
1.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准请事假。
2. 一学期内连续请事假3天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及以上的由学院审批,原则上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3. 所有事假须在学院辅导员处备案,事假原则上不得代请代办。
(二)病假
1.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室证明或医院病历,3天以内病假由辅导员审批;3天及以上病假,报院领导审批。
2. 所有病假必须在辅导员处备案,病假证明齐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三)公假
应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要求,需安排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活动的,由组织单位提供书面证明,经学院同意后可以请公假。
公假期间学生考勤按正常出勤考核,所有公假必须在学院辅导员处备案。
(四)续假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需要续假时,应及时向辅导员说明原因并提出续假申请,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办理手续与病事假手续相同,审批权限以累计请假天数计算。
不续假或续假未准不返校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五)销假
请假期满,学生应携带请假条及相关证明,到学院辅导员处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销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其他要求
(一)学生请假时需填写《吉利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学院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保存好相应的记录。对于离校学生还应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
(二)学校各类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学院须报教务部审批,同意请假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三)辅导员要及时统计所有学生的请假信息,学生一学期累计病事假超过正常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教务部备案。
(四)请假学生必须详细据实填写请假审批表,凡弄虚作假的,按旷课处理。
(五)凡旷课学生,或单科课程累计旷课学时达1/3以上,或一学期累计病事假超过总学时1/3以上的学生,参照《吉利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六)本办法于2020年9月修订完成,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