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积极向上、崇尚科学、追求知识的严谨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吉利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能超过2年,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期间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生入学后,须在第一学期登录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四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态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招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学期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二周不办理学籍注册或暂缓注册期满还未办理学籍注册的,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学籍注册。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其自行参加的教学活动无效。
第二章 考 勤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考试、实验、实习实训等所有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多次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依据《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均有责任考勤,对学生旷课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在学院教务办备案,并向领导反映。教师可以按照《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将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学生旷课对课程成绩的影响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门诊部门证明,病假在3天内的由辅导员审批,3天及以上的由学院审批。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书面说明。一学期内连续请事假3天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及以上的由学院审批,原则上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到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部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依据《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按照《课程标准》(或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执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取得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可以提出免修相应课程的申请(附支撑材料),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必修课(含限选)课程不及格情况,将给予相应的学业预警: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在5门以下(含5门),给予课程预警,学生应及时提出课程重修申请;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在5门以上8门以下,给予留级预警,学院应向学生发放《留级预警通知书》并与家长取得联系;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在8门以上(含8门),给予学生留级处理,并与家长取得联系。拒不留级的学生,给予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时,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教务办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教务部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原则上按旷考处理。对经教务部批准准予课程期末考试缓考的学生,由学院负责在课程补考环节安排考试,或为其办理后续学期期末插班考试手续,并通知到该课程任课教师与学生本人,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计入。
(三)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同时取消其正常课程补考资格。旷考学生由学院批评教育,在认识错误之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按照《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符合奖励学分的按《吉利学院学生学科类、体育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进行认定和记录。
第十四条 学生应讲诚信,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将予以记录,对于有失信行为或违背学术诚信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得评优评先,并视情况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而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时间参考教育部相关规定。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需占用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并经申请学校同意;
(四)其他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离校的,由学生书面申请(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支撑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审核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并签发《休学证明》。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教务部批准,一般可保留学籍一年。上述情况,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未经学校教务部审核同意,擅自参加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四)休学期间不交学费,学校不保留住宿床位。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需在规定复学时间持《休学证明》回学校申请复学,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还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交所在学院教务办,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院长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件,申请复学和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特殊原因提前复学的学生(休学时间在一个学期之内的)可以插入原班级学习,未修课程由学院安排其补修或重修。休学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应顺次降级学习;
(三)无任何理由和书面申请,超过规定复学时间2个月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的学生;
(三)按学校规定应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
(四)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无论是在报到时还是入学后,均不可以调整到普通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五)不符合国家计划内学生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10%(含10%)。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所有转换专业的申请时间为第一学年第2学期第1-6周,其他任何时间不得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分制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予以批准,并到教务部进行审批备案,教务部签发转专业通知单,申请人持通知单到转入学院报到。
(三)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办理学分转移。无法进行转移和认定的必修课程(含限选),需申请重修或补修。
(五)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录取学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入学校不高于转出学校的层次、学科专业水平。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统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其他不宜转学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转学的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转学申请书;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
5.学生录取花名册;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
7.相关证明材料:
因患病转学的,出具二甲及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学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
8.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9.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10.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自动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暂缓注册期满还未进行学籍注册的。
退学程序:学校审核后,通过正式发文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退学处理:
(一)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对于达到学校规定留级条件,拒不留级的;
(五)违反学生处分条例的,符合开除学籍条件退学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退学程序:学生本人(或学校指定学生辅导员代为办理)持《学生退学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由教务部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因学生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按退学处理,退学程序如下:
1.学生向辅导员递交书面退学申请书。
2.辅导员与学生谈话,并与学生家长沟通,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3.对坚持退学的学生,辅导员要指导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
4.辅导员和学院领导分别与学生谈话,了解学生退学的真实原因和想法,积极开展思想工作,做好谈话记录,学院存档备查,并在《学生退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
5.学生持《学生退学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办理退学须知、退费标准、办理时间及所需材料参照《吉利学院学生退学管理办法》。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吉利学院学生奖励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据《吉利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着眼于教育,采取慎重态度,并听取学生本人申辩,允许其保留意见。纪律处分在校内公布并通知其家长。受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并有良好表现者,在处分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查,可按原批准权限,解除处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依次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专科一般为3-5年,本科一般为4-6年。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并要修满学校规定的通识素质教育隐性课程(项目)学分且体质测试达到50分以上,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期满,在毕业资格审核中,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结业生离校后两年内,若本人申请,可以回校重修相关课程,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的本科和高职专业学生,予以毕业,本科生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由各学院对所属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但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含辅修)的发放,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于2020年9月修订完成,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